王志现年65岁,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一名退休工人。退休后,他与老伴一起做倒腾蔬菜的小生意。2016年5月的一天清晨,王志驾驶着电动三轮车搭载老伴从早市卖菜归来,途经一“Y”字交叉路口时,与右侧车道骑自行车逆行转弯的李某发生剐蹭,导致李某摔倒。事故发生后,尽管老伴提示他可能发生了情况,但王志并没有停下车查看,而是加速驶离了现场。
很快,李某被路上的行人发现,被送往医院急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很快将目标锁定在王志身上,将其传唤到案。交警部门认定,王志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有肇事逃逸情节。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志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王志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未与李某的自行车发生过剐蹭,对方死亡是由于自身骑行太快不慎摔倒造成的;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不应该判为交通肇事罪;自己是正常行驶,对方是逆行,不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针对王志的上诉理由,负责二审出庭的黑龙江省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检察官王宁,进行了认真阅卷和证据核查。二审法庭上,针对双方车辆有无剐蹭这一焦点问题,他出具了一系列证据,除了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还有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以及电动车与自行车的剐蹭痕迹比对鉴定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剐蹭的发生。
“一方面,被告人王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交警部门认定王志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等行为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检察官释法下,在确凿证据面前,王志当庭认罪。最终,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终审判决。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何其伟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