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
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典型案例
司法救助帮扶
从“输血”到“造血”的转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发挥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协作优势,对农村地区困难当事人加强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推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此批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呈现出救助对象精准聚焦、救助协作紧密高效、救助方式多元综合、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效果凸显等特点。在救助对象方面,此批案例的救助对象均为专项活动明确要求应予以重点关注、及时予以救助的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主要涉及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农村地区特殊群体;在救助协作方面,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平台,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帮扶等方面发挥各自优势,强化协作,高质效推进救助帮扶工作;在救助方式方面,检察机关在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的同时,还结合被救助人实际困难,联合农业农村部门衔接推进社会救助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开展产业帮扶、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救助工作,实现从“输血”式救助到“造血式”救助的转变;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效果方面,检察机关对有劳动能力或者有产业基础的被救助人家庭,注重引导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激发内生动力,融入当地产业发展,进行开发式帮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据悉,2023年至2025年上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共救助农村地区因案致困当事人9.5万人,发放司法救助金9.8亿元,有效防止了一批农村地区当事人因案返贫致贫。
“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持续巩固‘一体化’‘一盘棋’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好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及协同多元救助机制,增强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合力。”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案例一
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
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铺设在距离大棚塑料薄膜、保温被极近的位置,且未按规定对监控线路套装绝缘管,事后又长期疏于对线路巡查、维护和管理。2024年11月24日9时许,位于樱桃大棚东部监控线路因电气故障突发火情,引燃大棚塑料薄膜和保温被,导致包括李某林在内的种植户23座樱桃大棚及棚内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烧损。经评估,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1万余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3月31日以失火罪对李某林提起公诉。同年6月6日,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办理李某林失火案过程中发现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农村居民,因失火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徐某福、刘某山等15户被害家庭均系农村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家庭为单位种植大棚樱桃,年收入5万元左右,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每户建造樱桃大棚(每座大棚造价约40万余元)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借款。案发后,徐某福、刘某山等15户被害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仅失去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建造大棚的借款无力偿还;其中7户家庭有在读的学生,9户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原案被告人李某林在案件中亦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赔偿能力。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因案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的情形,且均系农村地区因案致突发严重困难的当事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大连市、金州区两级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业技术专家开展樱桃种植现场指导,提出改良土壤、优化肥水、科学修剪等专业意见,帮助被救助家庭增产增收;协调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向15户被救助家庭每户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协调当地某银行为被救助家庭开通低息贷款“绿色通道”,缓解大棚重建资金压力;协调当地某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受灾农户半价办理大棚保险,降低受灾农户后续生产风险,增强其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依法接续促成被告人亲属按照每座受损大棚4万元的标准,对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的经济损失给予部分赔偿,推动化解案件矛盾纠纷。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各项救助帮扶措施均已落实,部分被救助人家庭已重建樱桃大棚并栽种新苗,预计两三年后产生收益,生产生活得到较好保障。以本案为契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推动该市相关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在前期已建立有关框架性工作机制基础上,以构建“大救助”信息平台为支撑,将低保、特困、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临时帮扶等常见社会救助类型纳入衔接机制,促进形成“1+8+N”的综合救助帮扶体系,为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农村地区种植业农户因失火案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进而导致生活困难,是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有针对性开展救助帮扶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刑事检察部门注意发现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认定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救助情形,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大连市、金州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紧密联动,协同多个部门有针对性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推动被救助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有效提升综合救助帮扶质效。以个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丰富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内容,更好促进检察履职与服务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案例二
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司法救助金监管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满,男,2021年2月出生;吕某金,男,1966年11月出生;张某玲,女,1968年6月出生。三人分别系李某帮、李某国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吕某文的儿子、父亲、母亲。
2024年6月26日,吕某文因生活琐事殴打其婆婆高某华。当晚11时许,吕某文丈夫李某帮知道此事后,与胞兄李某国一起殴打吕某文致其昏迷,随后两人用电动三轮车将其运送至某大桥处并抛入河中,致吕某文溺亡。2025年1月2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公安局以李某帮、李某国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26日,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2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某帮、李某国提起公诉。2025年5月2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帮、李某国故意杀人审查逮捕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吕某文的儿子李某满系智力残障人士,父亲吕某金、母亲张某玲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审查办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迅速启动救助程序,通过“线上筛查+线下走访+协助调查”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均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李某满年幼,智力残疾二级,案发后,因李某帮被羁押,吕某文死亡,李某满与其祖母高某华共同生活,高某华年事已高(69岁),无劳动能力,祖孙俩主要经济来源为年收入0.5万元的土地租金等。吕某金、张某玲系被害人吕某文的父母,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濉溪县某村,其中吕某金58岁,在濉溪县某企业从事门卫工作,年收入低;张某玲57岁,患有高血压且智力属于残疾边缘水平,无法正常工作,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为吕某金的打工收入。被告人李某国系智力残疾,低保户,无赔偿能力。李某满、吕某金、张某玲的生活陷入困境。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满、张某玲、吕某金因案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三项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且李某满系农村地区残疾未成年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提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李某满、张某玲、吕某金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为进一步助力乡村振兴,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根据其与该县20个部门共同建立的司法救助帮扶衔接机制,衔接开展多元救助综合帮扶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将被救助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管理,动态跟踪帮扶需求;与被救助人李某满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商定监护权事宜,研究制定司法救助金监管使用计划,村委会依法指定李某满叔祖父李某为监护人,镇政府民政办保管司法救助金,监护人申请使用超过一定额度的司法救助金时由三方共同审核发放,确保专款专用;协调县民政局及时将被救助人李某满认定为父母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每月发放补贴直至成年;协调县残联为被救助人李某满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语言康复训练,县康复医院安排专人负责其日常生活照料和上下学接送;协调县妇联将被救助人李某满纳入江苏省妇联“一户一策”关爱计划项目,定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情绪疏导,修复心理创伤;依托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司法救助“劳模工作室”,由全国劳动模范、“甘薯大王”刘敏捷免费为被救助人李某满的监护人李某提供种薯育苗及技术指导,助力发展种植产业,增加收入;通过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协调当地民政部门,将被救助人张某玲、吕某金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管理,享受医疗、务工等惠民政策,镇村干部多次入户走访慰问,提供心理疏导关怀。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被救助人李某满经语言康复训练,已从最初不会说话到现在已经能说出基本词汇,其与祖母高某华的日常生活起居有专人负责,其监护人李某经全国劳动模范的技术指导,通过种植经济作物增加年收入。被救助人张某玲、吕某金在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帮扶下,因案造成的心理创伤得到较好修复,家庭生活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积极依托办案推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智障未成年人、低保边缘户予以司法救助,农业农村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有效助推乡村振兴。本案中,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规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识别认定农村地区因案致困人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切实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灌云县农业农村局将被救助智障未成年人家庭列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管理,动态跟踪帮扶需求,与检察机关共同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着力提升救助效果。对户籍地不在当地的被救助人,跨省协调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功能作用。
案例三
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产业帮扶 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马某平、周某莲、周某仙、崔某生、周某弟、周某杰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徐某芳失火案被害人。
被救助人王某琴、赵某微、张某仙、王某友、王某从、王某南6人,均系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杨梅种植农户,郑某明失火案被害人。
2024年7月11日上午6时许,徐某芳在其承包的山上料理杨梅树时,使用打火机点燃杨梅树下的杂草枯枝欲烧毁树下的蚂蚁窝,用水浇灭火后离开。当日中午12时许,徐某芳点燃的杂草枯枝所在林地发生火灾,后续蔓延至南侧林地,过火面积4.8834公顷(73.251亩)。马某平等6人的杨梅林被完全或部分烧毁。
2025年3日23日,郑某明在其父亲的坟前祭祀时违规用火,在蜡烛、香火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2.1427公顷(332.1405亩)。王某琴等6人的杨梅林被完全或部分烧毁。
两起火灾发生后,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先后于2025年1月9日、4月30日,以徐某芳、郑某明涉嫌失火罪,移送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25年3月28日、7月21日,以失火罪对徐某芳、郑某明提起公诉。目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徐某芳失火案、郑某明失火案发生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关注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两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了解到相关被害人均未获赔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审查办理。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并与该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就火灾后果等进行专业评估,查明: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均系当地杨梅种植农户,多为失地农民,以承包或在自留山种植杨梅自产自销为主要收入来源。案发后,被害人共计有190棵杨梅树被完全烧毁,104棵杨梅树被部分烧毁。被烧毁的杨梅树均是“东魁杨梅”品种,具有“仙梅”之称,且多为15年以上树龄,正值盛产期。被完全烧毁的杨梅树中,王某琴有90多棵,赵某微有40多棵,两代人几十年心血毁于一旦,直接影响未来5到10年的主要收入。即使是被部分烧毁,杨梅产量也大减。经评估,平均每棵杨梅树的年损失达2000元,且近几年内难以恢复至原有产量水平。部分农户前期购买树苗、化肥的成本及劳动投入等都无法收回,被迫转行从事其他营生。被告人徐某芳、郑某明因失火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均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因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系农村地区有因案致贫风险的生活困难当事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向马某平、王某琴等1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台州市司法救助与社会协作衔接机制,由检察长主持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衔接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县农业农村局为被救助人提供杨梅种植产业升级培训和专项补助资金,将部分被救助人纳入智能大棚建设项目,协助申请农业贴息贷款,并专人对接落实“一户一增收”产业扶持政策,接入数字网络平台增加经营性收入;协调当地杨梅合作社,对被救助人采购杨梅树种苗给予优惠,指派杨梅种植技术专家为被救助人开展杨梅树补种、再生、养护等提供技术指导;协调县民政局为被救助人提供临时性生活救济,协调安排农闲务工岗位帮助增加劳动收入。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系统梳理涉“杨梅”案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依托当地“人大·检察法律监督智联督办”衔接机制,强化检察建议与人大代表建议的转化赋能,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履职促进当地杨梅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与该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履职协作,共同开展“护梅”专项行动,围绕救助帮扶、普法宣传、科技下乡、森林防火、矛盾化解等,深化形成司法救助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合力。截至2025年7月底,共开展多元救助帮扶36件,进村入户开展普法宣传54次,调解化解梅农纠纷31件,帮助当地梅农挽回经济损失289万余元,有效服务乡村振兴。
【典型意义】
支持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是检察机关依托办案开展司法救助,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同实施综合帮扶,合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举措。本案中,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关注失火案进展情况,围绕司法救助线索发现、灾后损失评估等加强协作研判,为本案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打下良好工作基础。针对本案被害人因案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情形,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救助,有效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精准帮扶,为被救助人提供技术指导、贴息贷款、临时救济等多元帮扶措施,有效提升被救助人自身“造血”能力。以办理本案为契机,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赋能提升检察监督“刚性”,促进当地杨梅产业健康发展。融合推进检察履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全链条支持当地杨梅产业迭代发展,推动深化形成“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合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盛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民事侵权受害人 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盛某,男,1984年12月出生,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民事侵权受害人。
2022年7月,盛某等三人向邵某平、费某梅夫妇提供房屋外墙面防水劳务。2022年10月10日,盛某在对该房屋进行维修时从屋顶坠落受伤。后盛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3日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邵某平、费某梅赔偿盛某各项损失826099.8元。判决生效后,盛某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8月15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1月,盛某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
【救助帮扶过程】
案件来源。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盛某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后,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盛某未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
审查办理。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核实,查明:盛某系安徽省利辛县农村家庭,与妻子共育有4个子女,除长女以外,其他3个子女均为未成年学生。案发前,盛某作为家庭唯一劳动力,自2010年从利辛县来到巢湖市务工,主要从事灵活就业的房屋维修工作,年收入4.5万元左右,基本能够维持家庭生计。案发后,盛某因摔伤导致双下肢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丧失劳动能力。现其长女无稳定工作,妻子需在家照顾盛某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无其他收入。被执行人邵某平、费某梅在法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且执行金额巨大,名下财产均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冻结,盛某无分配到财产可能。盛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盛某作为农村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因案致残未得到有效赔偿,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六项应予救助情形规定,且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予以救助。为加大救助力度,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向盛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衔接帮扶。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巢湖市、利辛县两地农业农村局的工作对接,共同研究制定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方案: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将盛某家庭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范围进行重点帮扶,落实医疗、困难残疾补贴、重度护理补贴等扶持政策待遇,持续跟进关注盛某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巢湖市农业农村局协同该市妇联为被救助人的长女提供就业指导;协调巢湖市、利辛县两地民政部门给予盛某一次性临时救济金;协调巢湖市民政局征询盛某妻子就业意愿,围绕开设福利彩票站点,开展选址装修指导、操作培训、费用减免等一系列帮扶措施;协调巢湖市教体局为盛某3个未成年子女落实学费减免政策,重点跟进关注心理健康;协调被救助人住所地街道及民政、妇联等单位,共同将盛某妻子及其未成年子女纳入长期关爱对象,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党支部将盛某家庭列为结对帮扶对象,开展常态化帮扶工作。
延伸工作。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回访,了解到目前被救助人家庭的彩票站运行情况良好且已有收益,子女上学得到保障,家庭生活稳定。随行医务人员对盛某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盛某进行康复医疗。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主动走访该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牵头会签《关于进一步做实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夯实司法救助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应当对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及综合帮扶,防范化解因案致贫风险。本案中,当事人在向他人提供劳务时受伤致残,后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及时发现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进行联合救助。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准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救助情形规定,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被救助人急迫生活困难问题。案发地及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紧密协作,协同实施一系列救助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衔接”,有效防止被救助人家庭因案致贫,充分展现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的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