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水质指纹“显身手” 精准溯源偷排者
——A市某化工公司、赵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22年9月至10月,A市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A市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为节省公司成本,明知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分别委托其处置两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赵某某与B市某污水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商议,通过槽罐车将两公司废液总计700余吨运输至B市某污水厂的污水管网窨井口进行偷排。上述跨市偷排行为导致某污水厂处理系统两次受外来水冲击,造成超标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致使水质监测数据报警。为恢复正常运行,某污水厂投入62万余元应急处置。经鉴定,涉案两公司工业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
因废液经某污水厂“内鬼”杨某某选定的窨井偷排,行为人拭去现场排放痕迹,且污水厂有60公里主干管网及10座提升泵站,周边有400余家企业废水接入,排查、溯源存在极大困难。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提出运用水质指纹即水体自身独特的三维荧光光谱进行溯源,借鉴警察利用指纹快速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过水质指纹比对迅速锁定污染源头。2023年11月14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A市某化工公司、A市某科技公司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行为人赔偿生态修复金1432.29万元。判决生效后,涉案两公司将生态修复金全部缴纳到位。
通过城市污水管网偷排危废,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特征,对环境危害十分巨大,利用水质指纹等新技术,可以快速锁定污染源,让污染者无处遁形。检察机关提醒,相关企业经营者务必摒弃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好依法生产和排污的主体责任,任何试图逃避环保责任、违法排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
企业干扰监测终落法网 机构协助造假同担刑责
——A纸业有限公司、B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重点排污单位A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防止超标排放含COD(化学需氧量)污水被环保部门发现,将污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泵从污水排放口转移到暂存池,使自动监测设施显示COD稳定达标。期间,A公司聘请B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负责自动监测设施运维,B公司明知A公司上述行为,仍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干扰监测设施。同时,A公司又联系C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023年3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A公司污染环境案,引导公安机关对B公司以A公司的共犯查处,同时督促公安机关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C公司立案侦查。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A公司、B公司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判处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年12月,检察机关对C公司以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自动监测设施是重点排污企业的“智能环保哨兵”,自动监测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数据是否真实,直接影响生态环境的监管成效。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明知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依然虚假运维,导致环保部门获取虚假数据,环境监管“失灵”,应与排污单位构成共同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提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数据真实,对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案例三:
鱼入“电网”人入“法网” 竭泽而渔不可取
——黄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是微山湖禁渔期。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黄某分别伙同郭某等28人,在明知电鱼是禁用方法的情况下,分乘18条船,在微山湖、沛县千岛湖湿地等水域,使用探鱼器、电瓶、逆变器、电捞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黄某负责提供捕捞时间、地点等信息以逃避渔政检查,并组织他人收购渔获物,郭某等船主分别组织雇工非法捕捞鲤鱼、翘嘴鱼等水产品共计42万余斤,销售后得款246万余元。刘某伟等6人明知黄某等人所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
2024年4月至11月,检察机关先后对黄某等30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顶格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分别判处郭某等23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刘某伟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20人被判处实刑。
微山湖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是重要的渔业和水资源保护区,对维持地区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方法,不仅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检察机关提醒,电鱼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实施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或者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竭泽而渔”才能“年年有余”,面对自然馈赠的渔业资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水产资源法规,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了“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