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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文化强国建设工作典型案例
2024-11-25 14:33:00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1.传承多年的文学作品未必是“公版” 未经授权印制、销售也要追责——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近年来,依托教育衍生的中小学课外读物市场火爆,尤其是《西游记》《傅雷家书》等经典名著,张某发现这些图书作者去世已超过50年,成为“公版”图书,且印刷成本低、利润高、销量巨大,便萌生了印刷销售“公版”图书的想法。2020年6月以来,张某利用曾在多家印刷厂工作期间掌握的资源,购买了印刷图书所需的电子版、纸张,委托印刷厂非法印制各类畅销的中小学课外读物357万余册,并批发给图书零售商,非法经营数额1800万余元。

  某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非法印制、销售的《西游记》等中小学课外读物并非原著,而是出版者在尊重原著的基础上,经过改编后形成的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作品,这区别于已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的“公版”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且这类作品对推动优秀文化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被告人张某非法印制、销售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还严重影响了出版机构品牌的影响力和信誉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围绕交易明细、物流信息、采购订单逐层分析,依法查明上游印刷商及下游批发从业人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涉案情况,依法追诉5人(目前已判决4人)。同时,督促县公安局向河北等地公安机关移送涉案证据材料,实现对上游印刷商的精准打击,立案查处2件2人。检察机关应发挥实质化审查引导侦查作用,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查清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及犯罪金额,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维护良好的著作权传播秩序。

  2023年1月,某县检察院以张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图书行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典文学作品多享誉世界、传承千年,很多已成为中小学生的课外必读书目,是传承文化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提醒:随意印制不仅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文化图书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还会因纸张、油墨、胶水质量不过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影响阅读兴趣。印刷销售未经授权的“公版”图书涉嫌犯罪,不仅会身陷囹圄,还要面临巨额的罚金,违法成本极其高昂,切莫以身试法,追悔莫及。

  2.打击盗版教学视频犯罪 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张某、戴某侵犯著作权案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化、智能化的三维动画教学视频成为了重要教学手段,需求量与日俱增。2022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报案,称公司原创三维动画教学视频被盗。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22年8月将涉案张某、戴某抓获归案。

  经侦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是教育公司自主研发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类三维动画教学视频。张某曾是该教育服务公司的销售人员。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离职后,为牟利,雇佣被告人戴某,让戴某使用张某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原公司内部网络平台,通过对该平台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进行录屏、剪辑、更换Logo等方式,制作盗版视频文件,并以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广东某制药工程学院。

  针对涉案三维动画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中“视听作品”、张某、戴某对原视频有实质修改行为如何计算犯罪数额等难题,某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视频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视频参数等相关书证,以及张某、戴某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并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初期仅就涉案视频画面内容进行同一性鉴定的基础上,对涉案视频的音频和文字内容再进行同一性鉴定。在补强证据的基础上,某检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规定,审慎认定本案中三维动画教学视频的作品种类为视听作品,予以著作权刑事保护。依托同一性鉴定,合理判断部分涉案教学视频被实质性修改后与原教学视频不再具有同一性,并准确计算实质修改视频与未修改视频混同销售时的非法经营数额。

  2023年7月12日,某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戴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某检察院支持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庭前会议形式达成谅解。2023年9月18日,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被告人张某、戴某分别赔偿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为人民币75000元、5000元。2023年11月9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盗版教学视频不仅侵害原创作者著作权,更危害教学专业性、权威性和准确性。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著作权等犯罪案件时,可以支持、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法益、民事权益进行一体化保护,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助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3.文物保护监管有误区 提起诉讼助力早治理——某检察院诉区文物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京杭大运河沿岸某街区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典型代表。然而,因种种原因,街区内建筑破损、脱落、腐朽,存在损毁风险,其中某文物建筑受损严重。

  某区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多次现场勘查并专题研讨,查明该街区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管理现状,其中某文物建筑具有较高的社会、文化、科研价值,但存在年久失修随意拆改、建筑本体保护不善等问题,如不及时修复可能面临损毁风险。

  某区检察院于2022年9月立案后,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某文物建筑采取合理保护措施并加强人员管理、消除消防隐患。后某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关于某街区的整体修缮方案已被省级文物部门退回,文物行政部门未在职责范围内对案涉文物建筑本体采取实质性保护措施,亦未督促使用管理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致某文物建筑屋顶持续漏水、墙体部分脱落、大门门梁整体下垂,本体受损状态愈加严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某区检察院研判认为:某街区整体规划修复点多且分布广,专项资金缺口大,无法短期内实现公益全面修复,但其中的某文物建筑受损严重,亟需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某区文物行政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却履职不到位。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某区检察院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科学、有效保护某文物建筑,防止该文物进一步毁损。

  2023年9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某区文物行政部门逐步落实重点部位保护措施,推进案涉文物建筑本体抢救性修复;同步协调、督促文物使用管理人委托某建筑设计公司编制案涉文物修缮设计方案,根据文物建筑的残损病害程度及原因,结合建筑勘查项目、结构体系鉴定评级及勘察报告评估结论,制定了9个方面的具体修缮措施。

  针对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致使文物或文化遗产严重破坏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公益保护紧迫性、整改可行性等因素,确定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对象、范围、方式,督促依法履职。对检察建议发出后文物行政部门仍未履职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协同多元主体推进公益损害问题系统治理。

  4.协同守护“江苏文明之根”——督促保护顺山集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顺山集遗址,被誉为“江苏文明之根”,总面积达17.5万平方米,距今约8500年,该遗址的发现弥补了淮河下游史前文明的一段空白,考古价值巨大。2022年8月9日夜间,许某某等四人在遗址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不利于文化遗产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8月9日当晚,某县一名志愿者向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直报线索,称顺山集遗址东南角有人多次采砂,可能破坏地下文物。次日,某县检察院赴现场开展初步调查,查明遗址东南角已被挖成面积约300平方米大坑,附近停放两台挖掘机,初步判断非法采砂行为尚未停止,存在破坏文物风险。因案涉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该院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刑事检察部门研判分析,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并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当月12日,违法行为人被抓获,后因采砂数量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遂将该案移交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3日,某县检察院与县博物馆共同邀请文物保护专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现场调查分析,专家认为从现场采砂遗留物品和沙坑现状看,挖沙行为已经接近顺山集遗址环壕,因及时制止挖沙行为,避免了遗址内尚未考古发掘的数千件文物遭到破坏。该案发生后,针对顺山集遗址相关防范措施不健全,造成遗址仍然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问题,某县检察院于9月23日立案调查。经实地勘验、无人机航拍、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等,检察机关固定了遗址保护范围内无文物保护标志、监控设施和巡查管护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证据。

  2022年9月26日,某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加强对顺山集遗址的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开展顺山集遗址保护工作。一是加强遗址规划保护。制定《顺山集遗址文物保护规划》和《顺山集考古遗址公园规划》,标明遗址保护范围,制作安装公告公示牌4个、界桩200根,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二是强化联控巡查。通过摄像头、无人机对顺山集遗址进行全天候巡查。组织对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常态化巡查。三是健全文物保护机制。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制定《关于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单位职责,有力保障了顺山集遗址后续保护开发工作。

  2023年1月15日,某县检察院与文物保护部门会商研讨,提出通过推进遗址公园建设、加强人员配备等措施进一步推动遗址综合保护和开发利用。同年9月,顺山集考古遗址公园成功入选“2023年度大运河重点推荐项目榜单”;12月,顺山集考古遗址入选江苏省首批省级考古遗址公园立项项目。

  检察机关收到文物破坏紧迫线索时,应当立即移送相关机关,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公益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鲜为人知的地下文物,可以通过案件办理、法治宣传、文物活化利用等举措,让社会各界关注、知晓,推动行政职能部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

  5.助力苏绣“活态传承”焕发现代生机——督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行政公益诉讼案

  苏绣是中国四大名绣之首,2006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随着网络直播新业态的兴起,为苏绣产业带来广阔发展空间,同时也面临很多挑战。多名代表、委员提出近年来苏绣网络交易存在质量差、价格乱、宣传低俗化等乱象,希望检察机关推动治理。

  2024年3月13日,某区检察院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邀请刺绣协会给予专业支持,苏绣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等专家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就相关产品工艺等问题出具了专家意见,为案件事实调查奠定基础。经调查发现,部分电商、直播商家虚假夸大宣传,用机绣冒充手工绣,为博流量进行低俗化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冲击了苏绣的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挤占压缩了苏绣的生存空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同年3月27日,某区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以及低俗广告、歪曲苏绣文化内涵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机绣冒充手工绣、生产不符合苏绣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完善苏绣侵权行为投诉举报机制,警告、约谈相关商户;加强与各涉网业务部门的协作,对500余户刺绣工艺品经营户的网店、直播店铺开展靶向性网络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同时某区检察院聘请多名苏绣非遗传承人担任“益心为公”专家志愿者,针对志愿者反映的苏绣直播新业态中的问题,联合刺绣协会发布《苏绣行业合规经营倡议书》,加强苏绣产业新业态治理,提升行业合规自律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于损害文化遗产传承发展、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地方特色品牌建设和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通过公益诉讼履职,构建非遗保护联动机制,形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非遗传承人+公益诉讼检察”的保护新模式,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深度挖掘非遗文化多元丰富的人文、产业、公益价值,营造非遗保护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推动非遗系统性保护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