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2020-11-12 14:45: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

  江苏一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法律要旨】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跨区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区域间检察协作配合,同时推进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面收集能够客观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联系的证据。要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活动,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明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

  ➤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案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

  案例一

  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4月下旬,天顺垃圾清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与浙江省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由天顺公司将生活垃圾从海盐县运至正规焚烧厂处置,垃圾处置费用为277元/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倪炳松、周文松等天顺公司股东,明知被告人张根、洪小勇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42921.72吨生活垃圾交由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后张根、洪小勇等人将4万多吨垃圾分别抛入长江或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填埋。其中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位于江苏省太仓市两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致使太仓市2016年12月19日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钟,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其余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天顺公司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上述抛江及填埋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费用逾千万元。

  苏州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后,就案件管辖、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方式和范围、垃圾属性及同一性认定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根据当地有关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于2017年3月23日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部分同案人员因在浙江等地倾倒涉案垃圾,已被浙江警方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案件证据调取尚不完全,天顺公司在各地倾倒、填埋垃圾的数量,非法处置垃圾的利益链条,非法处置垃圾的方式和地点等尚未完全查清。为此,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三次派员赴浙江检察机关协调对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案件证据共35卷。从补充的证据看,涉案人员不仅有将生活垃圾抛入长江的行为,还有将生活垃圾非法填埋的行为。最终,检察机关追加认定非法倾倒垃圾数量17000余吨,非法填埋垃圾数量22000余吨。2017年9月15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对倪炳松等9人以污染环境罪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办理跨区域污染环境案,应注重不同地域办案单位间的协同配合,构建司法保护合力。当前,跨区域的污染环境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此类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犯罪行为地广、污染物数量及损害认定难。检察机关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在办案中对跨区域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审查起诉范围,不要囿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在卷证据和犯罪事实,而是要整体把握全案,致力于查清犯罪的全链条。在办理跨区域污染环境案件时,检察机关要与外省、市检察机关加强案件信息互通,全面收集证据,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精准指控犯罪,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二)全面取证、科学论证,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为确定已灭失垃圾的性质,可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与涉案垃圾同源的垃圾抽样取证,作出同一性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可参考的同源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案件中查获的尚未处置的同一来源地垃圾及渗滤液、同一案件中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同一来源地垃圾及渗滤液、同一来源地同类垃圾中转站等处采集的垃圾及渗滤液。为解决已灭失垃圾的数量测算难题,可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采用科学测算与合理推定相结合的方式,认定非法处置、倾倒垃圾的数量。在涉案生活垃圾已灭失的情况下,由符合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公式,参照案发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计算得出的已灭失垃圾造成损害的虚拟治理成本可作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