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2018-03-02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主任王松苗介绍,《解释》共四部分二十七条,主要就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任务、原则。《解释》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积极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二是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需要说明的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本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检察机关是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因此,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具有特殊性。《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
四是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试点实践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调动了其他适格主体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解释》保留了这一程序,同时作了些调整。《解释》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五是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程序。《解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一是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二是明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诉前程序和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等。
六是规范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二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调查收集证据问题。三是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庭前准备程序及相关诉讼文书。四是明确二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和出庭人员。
七是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方式。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大多数行政机关都会采取措施、履行法定职责,从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同时,《解释》还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