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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处-检务须知
2017-11-09 09:23:00  来源:
 侦查监督处工作概述

  

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准或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核准追诉。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侦查机关、下级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意见; 

2、对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或提出是否延长的意见报省院审批;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对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监督立案、监督撤案); 

4、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纠正漏捕、纠正违法); 

5、对下级院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向上一级院请示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备案审查案件; 

6、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变更原决定的意见; 

7、结合办案,牵头搞好“打黑除恶”、“扫黄打非”违法犯罪等综合工作,积极配合、参与“严打”、“维稳”、“禁毒”“双打”等综合工作; 

8、办理控申转交的信访案件; 

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10、对重大疑难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11、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2、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