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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井盖”托举“大民生”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建议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2020-07-31 10:55:00  来源:镇江开发区检察院

  小小窨井盖,却常常因缺损致使窨井成为“吃人”的“马路杀手”,威胁群众出行安全。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窨井盖问题不容忽视。

  频频伤人,“小隐患”带来“大伤害”

  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频发,仅2017年至2019年全国范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6·27”镇江“窨井吃人”悲剧带来的伤痛还停留在不少镇江人的记忆里,2019年6月27日36岁的程女士带着大女儿出门办事,当其走到市长江路711号时,意外掉进路边一口没有井盖的窨井里,程女士当场死亡,12岁的女儿竟眼睁睁看着妈妈被窨井“黑洞”吞噬……

  开发区检察院负责公益诉讼的检察官指出,程女士的悲剧不是个例,镇江市因为窨井盖相关问题惹出的各种纠纷和投诉不在少数,以“镇江”“窨井”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因井盖缺损造成人身伤害引发的诉讼近两年有3起。通过开发区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协作平台查询12345工单发现,今年上半年群众反映新区窨井盖缺失、下沉、松动、未盖好等安全隐患的投诉就有96起。虽然大部分得到及时处理,但可见“脚底下的安全”仍然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

  维护公益,彰显“四号建议”的为民情怀

  针对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频发问题,今年4月下旬最高检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充分研究后,为了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

  为了落实好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开发区检察院及时对辖区内的窨井盖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通过现场走访勘查、利用公益诉讼协作平台查询12345工单等方法,检察官发现新区市政道路两侧多处窨井盖存在缺失、损毁、缝隙较大等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随即开发区检察院就发现的窨井盖问题与新区城乡建设局进行了磋商,该局当即表示会在职能范围内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也向检察机关反应了窨井盖治理存在权属复杂、多头管理的难点。经过磋商,开发区检察院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就及时排除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窨井盖安全隐患;在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完善日常巡查,探索编号管理;加大对窨井盖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宣传力度等方面向新区城乡建设局提出了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协同公用公司等部门对问题井盖进行了现场查勘和核实,并及时向经济发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学和信息化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告知情况。此外,还继续会同市政雨水管养单位加强对市政雨水窨井的巡查、检查和整改力度,第一时间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继续对12345、新区集成管理中心等各种渠道反映的相关问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核查,及时进行整改或反馈相关单位,对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检查井的安全问题,将继续督促各管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管理。7月2日城乡建设局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检察院,检察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缺失、损毁的井盖已经全部换上了“新装”。下一步,开发区检察院还将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走访,进一步了解各部门在窨井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相关报告材料供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参考。

  法网严密,窨井“黑洞”治理可期

  社会问题还需依法治理,2020年5月28日全国两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民法典对窨井致害给出了怎样的“最优解”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管理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巡查、维护、修缮,保证设施安全。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

  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于实施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的不法分子们在刑事处罚方面也使出了 “必杀招”。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此外,上述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还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小小一个窨井盖,牵动城市治理大话题。窨井盖之所以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一方面有井盖遍布城市各个角落的客观原因,也存在管理中职责不清、“九龙治水”的现象。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参与井盖综合治理,推动职能部门形成治理合力,是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内在要求。城市越是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城市生活的要求就越高,下足城市治理的“绣花功夫”,织密城市治理的“针脚”,才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