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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民企社矫对象外出经营请假办法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琳肯定
2020-04-17 10:09:00  来源:镇江检察在线

  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琳在市检察院专题调研全市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时,对开发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制定《涉民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监管实施办法》的做法给予肯定。

  2019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四省市检察、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难等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共同签署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专门发文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学习借鉴,结合本地实际,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落到实处。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同时促进疫情期间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开发区检察院在全市基层检察院,率先与辖区司法局形成会议纪要并制定《涉民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外出请假标准和流程达成共识,有效化解了规范监管与发展需求的矛盾,对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精准助力。

  该办法规定,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外出经营请假的,区司法局应在接到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请假申请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将审核结果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区检察院备案;区司法局对于民营企业社矫对象外出请假应做到每案全过程向开发区检察院备案,并在其外出之前作出风险提示。开发区检察院应每月两次赴新区司法局核实外出请假情况。

  获悉开发区检察院这一做法后,陈琳副主任予以充分肯定,并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积极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和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