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最重要凭证和公司法人权力的象征,在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建明(以下均系化名)为要挟公司为其报销经费,竟私刻公章,致使该公司一笔应收货款转至其所控制的公司账上。
张建明是镇江市立明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因一项个人支出不符合该公司规定而未予以报销。为了挽回“损失”,张建明利用所属公司与湖北清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与业务往来,伪造镇江市立明化工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加盖于《开票信息变更说明》上,并将该说明寄送于湖北清来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将应付给立明化工公司的货款转付给张建明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苏州达力新公司,致镇江市立明化工有限公司的20万元应收货款转至苏州达力新有限公司账上。案发后,张建明被开发区检察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擅自伪造公司印章,一方面会造成公司印章管理、使用秩序混乱,另一方面会影响公司声誉、信赖风险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此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公众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尊法守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