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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零口供”铁证罪难逃
2020-03-23 17:24:00  来源:镇江日报

  日前,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细梳证据后,起诉了一起“零口供”危险驾驶案的被告人。最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被告人均被判有罪。

  2019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学府路、丁卯桥路行驶,途中有多次违规调头逆向行驶、闯红灯、直行车道左拐的违法行为,后竟将车辆驶入丁卯一加油站后直接停车在车内睡觉。加油站职工报警后,警方将其抓获归案。

  经鉴定,潘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46mg/100ml,已经属于醉驾。但潘某某拒不认罪,辩称自己是在加油站内停车后喝酒。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开发区检察院针对潘某某“零口供”的情况,及时调取民警执法记录仪处警视频,结合加油站监控视频及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了案发时潘某某车内无酒瓶等容器,且车辆进入加油站后,无人下车,也没有物品从车窗内抛出,从而排除代驾及在车内喝酒的可能性。

  综合全案证据,开发区检察院果断对潘某某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结合在案证据,以当庭讯问的方式,有力驳斥了潘某某的辩解。最终,开发区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获二审法院采纳,潘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潘某某被一审法院当庭逮捕,在判决生效后已被执行刑罚。

  办案检察官提醒:我国《刑诉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开发区检察院针对“零口供”,以扎实的证据链条还原案件真相,打击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嚣张气焰,最终让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