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依法能动履职,成功办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和权威,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我们通过这些案件,重温那些让公平正义更加闪耀的瞬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以法律之名为英烈正名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2020年6月,外军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越线搭设帐篷。我戍边官兵们迅速集结,与数倍于己的外军展开对峙。尽管增援队伍及时赶到,并将来犯外军击溃驱离,但我军仍有四位战士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2021年2月19日,以“辣笔小球”为账户名的新浪微博博主仇某明,为博取眼球,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半小时内,“辣笔小球”的第一篇微博点击阅读量为12万次,转发95次,评论133次;第二篇微博点击阅读量7万,转发量27次,评论137次,引发网友强烈愤慨。微博、头条话题“辣笔小球言论惹争议”“强烈呼吁追究侮辱烈士的辣笔小球刑事责任”等累计阅读1.3亿余次,讨论11000余条。19日晚,新浪微博对“辣笔小球”账号予以关闭,但恶劣影响已然形成。
2月20日,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天,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在7天的批捕时间里,办案组面临两大难题:一是仇某明的行为是定寻衅滋事罪还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二是“英雄烈士”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办案组经过充分研判后认为:首先,微博是具有“公共属性”的网络空间,仇某明在微博上公然侮辱、诋毁英烈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仇某明的行为发生在2月19日,且符合该新增罪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当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加之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他人、散布虚假信息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侮辱、诽谤具有重合之处,二者属于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之关系,根据法理,最终认定适用新罪名。
3月1日,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办案组在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时,针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是否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查阅了2020年12月修订的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由于损害名誉权案件只有在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不愿提起诉讼且同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因当时正处于疫情高发阶段,办案检察官征求了“英雄团长”祁发宝意见,他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帮助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办案组委托南京军事检察院与四名牺牲英烈家属所在地的军事检察院取得联系,经当地军事检察院征求意见,英烈家属均希望由建邺区检察院帮助依法办理。
2021年2月22日,建邺区检察院就仇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公益诉讼进行立案。
同年3月11日,建邺区公安分局以仇某明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向建邺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建邺区检察院依据本院此前工作中创新的“分类精准”量刑建议模式制作了量刑建议计算表,又邀请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群众公开听证。之后,主动听取辩护人提出的仇某明有自行删除微博、试图道歉等从轻意见,最终将量刑建议确定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同年4月26日,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对仇某明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31日,建邺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2年2月21日,“辣笔小球”案入选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高擎法律之剑,保护的不仅仅是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更是对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最珍贵的精神财富和价值的呵护!
各方评价
从“软”的方面讲,要不断加强历史教育,培养崇尚英雄、爱护英雄、学习英雄的社会氛围,这是一项时代工程,要有绣花功夫,有方法又要有耐心。
就“硬”的方面说,要为诋毁英雄的行为划出法治的红线,对越线者严惩不贷,尤其是要利用好“辣笔小球”这种典型个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将这种警示教育的叠加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央视网评论员
近年来,一些歪曲历史、恶搞英烈、诋毁先辈的网络违法行为,污蚀网络环境,引起社会谴责。为此,202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本案作为该罪入刑后的第一案,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惩犯罪、捍卫英烈名誉的坚定决心,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而且全面履行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英烈名誉的综合保护,在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典型案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