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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台《意见》规范法检离任人员从事法律职业行为
2021-09-08 11:12:00  来源: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淮安市检察院、淮安市司法局和淮安市律师协会共同出台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全市法检人员,应当主动在离任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从业报告,说明从业去向,所属单位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开展从业限制审核,提出从业限制清单和从业限制建议并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人员离任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前,应向原所在单位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并签署承诺书。同时,法检离任人员向律协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报告曾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况,并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意见》规定,全市法检两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从事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指导老师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被开除公职的原法检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

  《意见》要求,全市法检两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许可、年度考核、投诉惩戒等情况通报给原单位。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