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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废油流入长江?浦口检察提起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
2019-05-13 10:4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5月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叶某、倪某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也是浦口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 年至2018年6月期间,叶某、倪某在未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且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防渗透处理的情况下,承租他人房屋,对回收的废旧机油进行存放、提纯,非法处置废旧机油约60吨,后出售给他人谋利,经营数额10余万元。

  在存放、提纯过程中,叶某、倪某通过自行改造的坑管,将产生的废渣、废油排放至周边的西河,废渣、废油经西河通往朱家山河,再经朱家山河通往长江,周边地面、土壤及水流均被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其排放的废渣、废油中含有的氯乙烯、溴甲烷,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提前介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了解该案后,迅速启动提前介入程序,与环保部门对接,在细致了解危险废物的分类、损害鉴定、修复费用计算等专业知识后,及时督促环保部门开展现场污染物收集、生态损害鉴定等工作。

  实地勘察,强化调查取证工作

  为保护现场,夯实证据,浦口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共同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对污染地周边的水源、土壤污染范围和程度等问题,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鉴定损害,践行生态修复理念

  由于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修复工作高度专业化,为更好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浦口区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案的生态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案中废机油收购点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系由倾倒含油废液(废水)、废渣引起。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浦口区检察院主张叶某、倪某承担应急现场处置、生态损害等费用共计205765元。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叶某、倪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出示全部证据,随后,公益诉讼起诉人针对被告污染环境的事实、危害后果、诉讼请求等逐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主张叶某、倪某承担应急现场处置、生态损害等费用共计205765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认罪,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表示后悔,称愿意积极赔偿损失。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作者:编辑:夏禹玮

  编辑: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