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检察院为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作为连云港某公司的总经理,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一千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另查明,胡某某在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伪造该公司印章并使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鉴于该案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企业的合法权益,犯罪事实复杂,犯罪金额巨大,开发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系列措施,确保案件顺利起诉。一是在侦查阶段即提前介入,多次与公安机关会商,就侦查方向、案件定性、证据标准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取证,客观、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二是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探讨,统一办案思路,促使侦查机关树立证据意识,按程序依法收集证据。三是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承办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多次听取辩护人意见,就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进行沟通,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质量。
目前,案件正在开发区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