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理念
对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者可依照合同寻求法律救济的,不机械套用刑法分则条文,轻易批捕起诉;涉民营企业案件构成犯罪,依法可以适用较轻刑罚的,应依法适用。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主动听取有关行业主管、监管机构的意见,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因方式方法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以发展的眼光客观对待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案件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系民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者经营活动正常风险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刑事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人员创业经营的信心。
三是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和对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等黑恶势力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损害商业信誉、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等妨害企业管理秩序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着力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新型金融犯罪,营造安全便利的投融资环境。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破坏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
四是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不当司法行为
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该立不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审查涉民营企业的刑事判决、裁定,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开展监督。切实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坚持把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相结合。
五是构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多元化民行检察格局
加强对涉民营企业的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大对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方式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于民营企业侵权致使公益受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优先采取诉前磋商、调解方式结案,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益受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为守法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是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司法救济
完善“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平台建设,畅通诉求表达渠道。针对社会反映强烈、当事人长期申诉的涉民营企业案件,抓紧组织力量进行甄别,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的冤错案件,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多元联动依法和解,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
七是推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涉案民营企业人员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缩短办案周期,降低监禁刑的刑期,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八是完善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加强与工商联、民营企业的联系,切实找准检察保障方向重点。针对民营企业咨询的共性和个案中带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编印法律服务指南手册。探索举办法治宣讲课等方式,增强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法治意识。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多种途径,适时发布典型案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