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睢宁县检察院成立公益诉讼中心以来办结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关乎民生福祉。我院将依托公益诉讼中心,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更多优质的检察产品。”该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徐智平说。
近年来,睢宁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将公益诉讼工作主动融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一把手”工程强力推进。在工作中,该院聚焦环境污染防治、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通过“检察长宣讲团”“宪法宣传日”“民行检察联络员”等方式深耕细作,着力拓展公益诉讼新空间。为进一步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该院针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性质特点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研判,于10月16日成立了徐州市首家集线索收集、案情研判、案件办理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公益诉讼中心。
据了解,该中心涵盖“两法衔接”“政法云”“公益云”等平台,实现与相关行政部门在食药环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共享;设立公益诉讼检验室,可对办案中采集的检材进行初步检测;配备公益诉讼取证侦查箱,规范提取调查过程中采集的土壤、水体等样本;采购无人机等高科技产品用于调查取证。为了确保公益诉讼工作高效开展,睢宁县检察院在中心内打造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专业化团队,构建集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于一体的新型办案模式,并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为公益诉讼观察员,为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该院副检察长张剑介绍,做好公益诉讼不仅需要硬件投入,更要从制度层面加以保障。近日,睢宁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法院、公安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明确责任和分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2017年2月,骆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虫草鹿鞭王”等保健食品,然后再加价出售,王某某等人购得后在各自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向外出售。经鉴定,四人销售的“虫草鹿鞭王”等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睢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骆某某等四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遂同步开展刑事公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在报上级院审批后,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骆某某等四人以销售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并判令四人在江苏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官方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在庭审中,骆某某等四人自愿履行公益诉讼人诉请,随后付诸行动。
为了突破专业障碍,睢宁县检察院坚持“双线并进”的工作思路,一方面,依靠“圯桥法学社”,组织本院干警、邀请公安和法院相关人员参加,通过“小课堂”、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升干警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关于在民行工作中借助外脑的指示精神”,依托公益诉讼中心积极“借脑引智”,向专家学者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借智,向律师、退休法官等法律人借鉴实践经验,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并主动聘请专家参与办案,通过专家咨询、专家论证和专家听证的方式,着力解决案件办理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的法治产品。据悉,自公益诉讼中心成立以来,该院获取公益诉讼相关线索28条,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7件。
在检察工作中,办案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公益诉讼工作也同样如此。对此,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睢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主动纠错、积极履职,彰显检察关怀。
2018年7月,睢宁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经综合治理后,该县某镇境内黄河故道北岸500米禁养区内,有5家畜禽养殖场仍在违规经营。经实地考察,这些违规养殖场以饲养生猪、肉鸭为主,圈舍破旧脏乱,禽畜粪便等养殖废弃物未作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黄河故道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7月12日,睢宁县检察院向该县环保局和养殖场所在的乡镇发出建议书,要求他们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养殖场进行查处。7月底,非法养殖场全部被依法拆除。
据了解,睢宁县检察院今年以来已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线索71条,立案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71件,其中66件得到采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