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法检两院联合制定下发《淮安市中级法院、淮安市检察院关于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以此不断提升审判监督质效,共同促进司法公正。
《办法》规定,检察长可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时,可委托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但检察长每年至少列席一次。检察长主要列席在审委会讨论这五类案件或议题时,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是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二是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三是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四是法院、检察院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五是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议题。对于其它相关案件,只要一方提出要求,也可列席。
《办法》规定,检察长在列席审委会会议前,可通过审阅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意见等方式做好准备,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制定预案。在案件讨论中,检察长可在承办法官汇报完毕后、审委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规定》要求,所有出席、列席审委会会议的人员,对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应当保密。 (特约记者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