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是在今年4月初,我们在与当地“263”办公室工作沟通中发现该处罚决定并未执行到位。
针对该问题线索,我们成立了检察官办案组,接下来的工作也围绕问题线索展开,4月10日,承办检察官赴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该电缆厂的营业执照;4月12日-13日,前往当地环保部门调取环评、处罚决定书等资料,了解相关情况;4月20日,承办检察官赴该厂所在村、镇了解情况;4月21日,承办检察官赴电网公司调取该厂的用电情况,以证明该厂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掌握到充分的证据,我们于4月底向当地环保部门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出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立即派人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厂并未停产,与我们检察官掌握的情况一致。针对该厂未对固体废物建设固定贮存场所和无害化处理、未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万元和20万元处罚。2018年6月初,该部门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院。
2018年7月中旬,当地环保部门邀请我们承办检察官前往该厂进行“回头看”,目前该厂已经被要求停产,相关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
办理完这个案件,我们重新审视整个案情。小厂位于当地城乡结合部的某村,类似的工厂企业在当地大量存在,成为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存在污染的加工生产企业,有的能够合法依规经营,废料废水处理均能达到环保要求,但也有少数生产企业为了逐利经营,完全不顾当地生态和环保要求。
我们也了解到,当地环保部门的环保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与需要监督管理的对象数量极不相称,也是现实的困境。在保护当地生态以及开展环保工作上,开展此类领域的公益诉讼根本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认真履职,最终达到保护生态、促进绿色发展的根本目的,在这一点上,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其实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价值追求,维护老百姓的碧水蓝天,我们都任重而道远。(张勇、侯维白,作者単位系宝应县人民检察院)